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唐景库、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任树义、李炳余枉法裁判
      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唐景库、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任树义、李炳余,2007年在审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,没有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、未确定涉案财产权属,未经开庭审理,未依法履行合议庭评议等法定程序,枉法裁判,致使被告公司一处房产被强制执行,造成经济损失234万元。唐景库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,免予刑事处罚;任树义受到开除党籍处分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;李炳余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,免予刑事处罚。